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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0號
惠東縣鴻運昇染廠:
地址:惠州市惠東縣白花鎮工業區
投資人:陸先付
原投資人:陳秋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3334797507J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5月6日,我局組織對你廠進行執法檢查?,F場檢查時,你廠生產正常,污水處理設施有運轉。惠州市惠東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監測。根據惠東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東)環境監測(綜)字(2019)第0296號顯示:你廠設施出口廢水執行國家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2規定的直接排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所測項目中色度超標0.3倍、懸浮物超標0.9倍、化學需氧量超標3.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2.9倍、氧氮超標1.0倍、總氮超標0.5倍、PH值偏低0.07個PH值。屬于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19年6月5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25號),責令你廠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7月19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責令限制生產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責限告〔2019〕1號)及《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13號),分別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責令限制生產及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廠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交來陳述申辯及在7月31日《惠州日報》刊登的《環保公開道歉承諾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貳仟元(¥232,000)。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廠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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