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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19〕16號 博羅縣龍溪鎮宏輝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811684540 住 所:博羅縣龍溪鎮小蓬崗村 法定代表人:周見容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7月14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你(單位)的B2電鍍車間有生產,但B2電鍍車間的酸堿廢氣處理塔噴淋塔內未見有藥液噴淋,廢氣塔加藥槽未啟用。你(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你(單位)進行調查。經查,你(單位)從事電鍍生產,辦理了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13002010223428),有效期:2018年04月0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污種類有廢水、廢氣。現有電鍍車間3個(分別為B1、B2、B3),氧化車間1個(A車間)。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為:五金制品→除油、除銹→清洗→鍍銅→鍍鎳→清洗→烘干成品。建設有一套廢水治理設施,收集處理生產廢水。B2車間廢氣按照含氰化廢氣、含鉻廢氣和酸堿廢氣收集處理,在B2車間北側墻邊配套建設有2個廢氣處理塔,分別收集處理酸堿廢氣和含氰化廢氣,酸堿廢氣通過噴淋氫氧化鈉藥液處理,含氰廢氣通過噴淋氫氧化鈉藥液和次氯酸鈉藥液處理。在B2車間的南側墻邊配套建有1個廢氣塔,收集處理含鉻廢氣,含鉻廢氣通過噴淋焦亞酸鈉藥液和氫氧化鈉藥液處理。 以上事實有2019年7月14日和2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19年7月25日的調查詢問筆錄和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21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2019年9月20日你(單位)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公開舉行了聽證。聽證會上,你(單位)雖提出2019年7月14日晚B2電鍍車間的酸堿廢氣處理塔噴淋設施未運作是突發故障,且故障時間極短,沒有造成周邊群眾投訴等實質性的危害后果,懇請免除行政處罰。但你(單位)2019年7月14日晚B2電鍍車間生產正常,而酸堿廢氣處理塔噴淋設施未運行,噴淋塔內未見有藥液噴淋,加藥槽未啟用,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事實清楚;且你(單位)對相關設施的管理維護臺賬管理不夠規范,廢氣加藥量、實際運行情況、停運或不正常運行情況均未完全進行如實記錄。 因此,對你(單位)所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29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貳拾萬元罰款(¥2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立即對相關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進一步完善管理維護臺賬。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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