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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號 惠州市杰藝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90547790W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永石大道(黃西段)西側 法定代表人:唐** 身份號碼:51292519*****7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12月24日晚,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排放口無排水,但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顯示有廢水排出,數采儀流量計瞬時流量為14.75L/S。經現場排查,是你(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探頭正下方放有一塊泡沫板。你(單位)涉嫌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12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古志偉(L243910)、李環光(L059402)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經查,你(單位)位于博羅縣石灣鎮永石大道(黃西段)西側,于2009年7月20日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實際投資額為2110萬元,主要從事布匹洗水及裁片印花,年產各類染色針織布2472噸,印花布17100噸,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印染廢水,正常生產平均每天產生印染廢水550噸,建設有一套設計處理能力為900噸/天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后每天回用350噸,向外環境排放200噸;已領取有《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1322690547790W001P,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止。2019年12月24日20時39分,你(單位)廢水站操作工魯禮秋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探頭正下方放置了一塊泡沫板,導致發生了廢水排放口無廢水排出但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顯示有廢水排放的情況,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唐廷云和操作工魯禮秋已進行了供述。 以上事實有2019年12月25日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12月2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12月31日對唐廷云、魯禮秋的調查詢問筆錄及排污許可證、關于印發2019年惠州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通知、關于惠州市杰藝實業有限公司投資金額的說明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1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55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處人民幣捌萬元罰款(¥8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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