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3號 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27*****4 地 址:惠州市惠城區水口鎮東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賀東紅 身份號碼:43*73 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對你(單位)所涉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10月6日、11月6日和12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分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 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州市惠城區水口鎮(街道)東江工業區,從事印制電路板制造,系臺港澳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3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4200萬美元;于2001年7月取得了項目的環評批復,項目占地26000平方米,總投資918萬美元;2005年辦理了擴建項目的環評批復,擴建項目投資額約2082萬美元;曾辦理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尚未申請國家排污許可證。生產工藝流程:基板→裁切模板→壓膜→曝光→顯影內層蝕刻→去墨→棕化→壓合→鉆孔→電鍍→黑孔→磨刷→壓膜→曝光→顯影→二次銅→鍍錫→外層蝕刻→剝錫→磨刷→防焊印刷→噴錫→文字→成型→測試成檢。建有一套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工藝流程:1.酸性廢液→酸性廢液貯存池→酸析池;2.油墨廢液→油墨廢液貯存池→酸析池;3.含鎳廢水→含鎳廢水調節池→離子交換器;4.含氰廢水→含氰廢水調節池→一級破氰→二級破氰;5.有機廢水→有機廢水調節池→PH調整池→反應池→絮凝池→有機沉淀池→生化PH調節池→厭氧池→好氧池→生化沉淀池→綜合廢水調節池;6.綜合廢水→綜合廢水調節池→反應池→PH調整池→反應池→絮凝池→綜合沉淀池(排泥→壓濾→委外處理)→PH調整池→出水達標排放。 2019年10月6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排污管道槽(檢查前處于鐵板封蓋狀態)出現腐蝕口后未能及時妥善修復,棕化車間的生產廢水因排污管道脫落流至排污管道槽腐蝕口后排入雨水溝,同時廢水處理站綜合池溢流至排污管道槽腐蝕口后排入雨水溝,該雨水溝可通往廠區總排口,總排口處閘口處于打開狀態;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廠區總排口進行了現場采樣監測。 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10月12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337號〕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評價,你(單位)2019年10月6日廠區總排口廢水所測項目中總銅濃度為2.48mg/L,超過排放限值0.5mg/L,超標3.96倍。2019年10月24日,我局對你(單位)送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19〕42號),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你(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且超標排污,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11月7日提交了書面整改報告,稱發現上述滲漏問題后,立即啟動了環境應急措施,關閉廠區總排口將污染廢水抽回事故應急池,立即對脫落排水管進行焊接加固,對綜合廢水池進水管及排污管道槽腐蝕口進行修補。 我局執法人員于12月12日對你(單位)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經查,你(單位)整改報告內容基本屬實。你(單位)采取的整改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管道槽腐蝕口進行修補,對棕化車間脫落的廢水管道對接加固;二是重做廢水站地下收集池防腐層;三是在總排口增設PH檢測預警儀器,實時檢測廠區總排口PH值;四是展開對全廠排水管道、灌渠巡檢,杜絕生產廢水跑冒滴漏。你(單位)計劃對廢水站旁邊的雨水溝重新鋪設管溝,檢查時正在施工整改。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10月6日、12月1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11月6日對陶寅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2019年10月12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337號〕、污染源廢水采樣記錄表和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惠市環建〔2001〕143號),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提供的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函》(惠市環建〔2005〕18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4413002011024007)、營業執照、主要生產設備清單、生產工藝廢物產生流程圖、廢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提交的《整改報告》及廠區污水總排放口、廠區排污渠、排水管道點檢記錄表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19〕25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2020年1月6日你(單位)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并提出了聽證申請。2020年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提出的申辯事實和理由再次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并進行了現場實驗。經查,確認了你(單位)位于生產車間與污水處理站之間并與廠區總排口(應急閥門)連通的溝渠是雨水渠;相關的管道溝均屬于其日常點檢巡查的范圍。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1月8日對廢水站主管彭茂春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月8日現場實驗筆錄;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提供的《2019.10.06日管道點檢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為證。 2020年1月10日你(單位)提交了《關于同健公司投資額說明》,指出公司實際總投資額為2940萬元人民幣。2020年2月24日你(單位)又補充提交了書面的陳述、申辯材料,請求考慮到案件的事實與理由,疫情對企業的影響,給予免除處罰。因企業春節放假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根據你(單位)申請聽證會依法延期舉行。我局于2020年3月13日公開舉行了聽證,聽證會上你(單位)補充提交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雨水、污水和各類事故廢水的流向圖。 你(單位)通過書面和聽證所申辯理由主要有:一是2019年10月06日棕化工序開線,檢查當天,該工序正處于保養清潔狀態,污水處理設施處于停運狀態,工業污水排放口沒有廢水排放;經推算,棕化線僅800L的水排出。發現泄漏事件后,你(單位)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關閉應急總閘,生產工序全部停止作業,排查整頓。因工業污水排放口的水位需比市政管網水位高25厘米,才能正常排水到市政管網。所以少量廢水泄漏在工業污水管道內并不能溢流到外部市政管網,只能積存在工業污水管道內。經你(單位)工作人員對廠區外圍市政管網管井1#、2#、3#取樣分析,確認未造成環境泄漏。防泄漏槽雖然發生了泄露,但企業的應急管理設施發揮了作用,廢水最終進入到應急池內,未泄露到外環境中,未造成環境污染。二是本次事件系棕化線排水管松脫致使廢水泄漏,系因管道受力脫開,并非人為故意造成的。泄漏廢水腐蝕防泄漏槽的水泥,進一步流入工業污水管道。因此此次純屬環保事故,不存在人為故意。三是事件發生后,投入了150多萬,對整個環保系統進行徹底整改:翻新重做了管道槽,并重做防腐;對發生脫落的棕化廢水管位置的連接車間和環保站的防泄漏槽全部打掉重做,下沉30厘米,便于后續檢查,并重做防腐;增加了雨水收集池;對全廠的排水管道、灌渠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全部整改或重做;對地下的廢水收集池重做防腐處理;疏通排污管道;疏通、翻新、重做雨水管道;在總排口增設PH檢測預警儀器,實時檢測廠區總排口的PH值。四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積極捐贈物資,支持周邊企業和政府抗疫工作。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精神,鑒于其未實際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懇請免予處罰。綜上,鑒于此次屬環保事故,不存在人為故意,申請依法免除行政處罰。 經查,根據2020年1月8日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的證據,可確認以下事實:一是本次棕化車間清洗廢水泄漏,泄漏廢水量約800L;相關管道溝、污水收集管道均屬于企業日常巡檢的范圍;你(單位)明知防泄漏槽防腐層出現破損,卻只采用了水泥封堵這種臨時措施,作為電鍍企業,你(單位)應對企業廢水的屬性以及廢水泄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明確的認知,卻放任這種隱患的存在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此次事件。 二是根據你(單位)排水管道點檢記錄表,正常情況下,你(單位)第一次點檢應當在早晨8:00-9:30之間,而2019年10月6日早晨該時段并沒有點檢記錄,你(單位)以書面形式補充提出事實上當天有開展點檢只是未曾記錄在案,即便以上情況屬實,你(單位)點檢工作管理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三是從現場實驗可以證明,你(單位)位于生產車間與污水處理站之間并與廠區總排口(應急閥門)連通的溝渠是雨水渠。檢查當天總排口閘門打開,泄漏到雨水渠的含重金屬廢水如果沒有被及時發現,完全有可能排向自然環境。另外,根據環境保護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目的規定:(二)“外環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環境。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為外環境。3.排污單位連通外環境的雨水溝(井、渠)中任何一處。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所泄漏的廢水已排入了可以通往外環境的雨水溝,符合了外排情節的認定標準。你(單位)所泄漏的廢水未實際排入自然環境可以作為減輕處罰的情節,但不能作為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理由。 四是你(單位)提供了2014年5月簽訂的《關于受讓同健(惠陽)電子有限公司100%股權投資協議書》,其中提到公司股權轉讓交易總價格為7000萬元人民幣,共同出資人一期投資額4200萬元人民幣。從你(單位)工商登記、環評申報、現場資產綜合判斷,作為裁量標準的投資額是指建設項目實際建成時的投資額,而非企業現有資產總額。而你(單位)系2001年建成投產,2005年進行了擴建,2014年的股權轉讓協議系你(單位)內部股東股權變更的證明資料,無法證明你(單位)建成投產時的實際投資額。 五是本案中你(單位)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未能及時、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生產廢水泄漏,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同時在廠區總排口所測廢水超標,存在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鑒于上述兩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結果的因果關系,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僅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因此,根據本案前期調查的相關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一是你(單位)在本次不正常運行設施案中確非主觀惡意違法,但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存在一定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二是泄漏發生后你(單位)能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回收廢水,泄漏廢水未有證據證明發生外溢到自然環境,未對環境產生實質性危害后果,該情節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但不能以此為由免于處罰;三是在事件發生后你(單位)能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對環保處理設施進行了全面改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是你(單位)在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五是2020年3月27日你(單位)在《惠州日報》進行公開道歉并作出了環保守法承諾,依照標準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我局經研究決定部分采納你(單位)申辯意見,降低40%的罰款減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31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陸拾萬元罰款(¥600,00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963)。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