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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0〕12號
建昇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大亞灣西區塘布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鐘偉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 身份證號碼:442528***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生產、銷售電路板,2004年6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伍百萬港幣,主要生產工藝為原料→鉆孔→磨板→沉銅(導電膠)→干膜→曝光→顯影→電鍍→蝕刻→綠油前處理→印刷→烤板→曝光→顯影→文字→表面處理→成型→清洗→測試→包裝→成品。 2020年8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污水處理設施有運轉,廢水規定排放口有處理后廢水排放。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對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據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00880821X2》檢測結果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中表1規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你(單位)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口所測項目中的化學需氧量超標0.43倍,總氮超標3.64倍。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對你(單位)下達了《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38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0年9月21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你(單位)在接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于2020年9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污水超標陳述申辯書》和《整改報告》,表示立即在管理和設施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一是全部采用記錄表格記錄廢水站檢測數據;二是實行廢水站編制廢水處理24小時值班制度;三是每日多次檢查加藥泵探頭和管道;四是規劃好應急池的使用,以防超標廢水影響到外部環境。 2020年9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進行復查并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廢水達標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0年8月2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采樣檢測視頻、2020年9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0年9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廣東惠利通檢測扶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S00880821X2)、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灣環監(綜)字(2020)第369號)、《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0〕38號)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0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0〕1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2020年11月18日向我局交來陳述申辯材料,申辯理由如下: 一、在見證采樣時,公司也有進行現場PH色卡檢測,對比數據在(6-8)之間,并與在線檢測的監測數據(7.65-7.68)較接近。但廣東惠利通檢測數據為4.34,數據差異較大。 二、化學需氧量的現場色卡檢測,對比數據在30左右,也與在線檢測的監測數據(23-55)較接近。但廣東惠通檢測報告中的COD數據為114,差異較大。 三、檢測報告中顯示取樣廢水中測出:總鎳0.05毫克/升,實際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并沒有使用含鎳原材料,進而也絕不會產生含鎳廢水排放,現檢測出廢水含鎳實為不正常現象。 四、近一年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廢水檢測報告顯示,均在廢水處理排放標準中。2020年9月2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對公司進行復查采樣監測,結果顯法達標排放。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對廣東省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數據存大很大的懷疑,希望生態環境局能再次核實或重新取樣檢測。 五、受全球疫情的影響公司200多名員工工資已無法準時發放,希望生態局能再次核實并酌情處理。 針對你(單位)對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問題,經核實,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提供了采樣視頻、資質證書、樣品流轉清單、檢測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全程按要求進行操作,未發現其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因你(單位)非惡意違法,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進行整改,且已改正了環境違法行為,能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我局經研究決定,采納你(單位)的部分申辯意見,降低30%罰款的處罰,罰金由26.4萬元減為18.48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元(¥184,8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惠城區麥岸路2號
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及傳真:2167975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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