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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7號 惠州市翔達五金電鍍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314944549J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永連 地 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約場管理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單位)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廠區總排口有廢水排放,我局委托惠州市惠城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廢水排放口(DW003)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灣環監(綜)字(2021)第497號)顯示: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中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你(單位)2021年10月27日總排口DW003排放口水樣監測項目中,氨氮超標2.5倍,總氮超標2.7倍。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對你(單位)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8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行為,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以上事實有2021年10月2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1年11月3日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8號)、惠州市惠城生態環境監測站2021年11月2日提供的《監測報告》(惠灣環監(綜)字(2021)第497號)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第19項的相關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元罰款(¥166,5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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