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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4號
惠州大亞灣惠綠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大亞灣西區塘尾石古背一隊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春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39876334Y 身份證號碼:440881********3835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業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內容為表面處理廢物(HW17類)、含銅廢物(HW22類)共12500噸/年。2019年,你(單位)接收含銅廢物13174.15噸,超量接收含銅廢物674.15噸。 2019年10月1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亞灣分局對你(單位)下發了《關于禁止超量經營危險廢物的通知》,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你(單位)將超量收集的233.56噸含銅廢物轉移至中山火炬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的440.59噸含銅廢物于2020年2月由你(單位)自行利用處置,違法所得共80870.49元。你(單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經營活動,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19年10月29日的現場檢查記錄、對你(單位)主管陳星明的詢問筆錄、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6日對你(單位)副總經理田錦文的詢問筆錄、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平臺(月報截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合同及對賬單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1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參照《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第85項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萬零捌佰柒拾元肆角玖分(¥80,870.49); 2、對你(單位)處人民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肆角柒分罰款(¥242,611.47)。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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