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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1〕5號 澳達樹熊涂料(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東縣梁化鎮新城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秀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3796254558F 身份證號碼:442528********1586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主要從事油漆涂料的生產,年產木器漆(聚酯樹脂油漆)6000噸、內外墻乳膠漆(水性丙烯酸乳膠漆)8000噸、塑膠漆500噸,生產工藝流程有:1、分散-研磨-分散-檢驗-包裝-溶劑型涂料;2、分散-研磨-分散-檢驗-包裝-水性涂料。你(單位)于2020年7月16日取得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1323796254558F001U)。 2021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如下問題:1、量色杯、助劑罐露天堆放,存在二次污染的風險;2、原料廢空桶露天堆放,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2021年9月22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4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于2021年10月8日前向我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體相關證明材料。 2021年9月28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況:1、將量色杯、助劑罐作為“含涂料容器”儲存到危廢倉庫;2、將空桶轉移到危險倉庫內儲存。3、已與惠州東江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轉移合同。2021年9月26日將廢LED燈管轉移至惠州東江威立雅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處理。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經查,量色杯、助劑罐、空桶已存入危廢倉庫,沒有露天堆放;已和東江威立雅簽訂了危險廢物轉移補充合同;原露天堆放區域已清理干凈。綜上所述,你(單位)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實有2020年9月2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1年9月22日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1〕14號)、2021年10月2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10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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