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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號 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 地址:淡水街道辦行誠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龐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791208181E 身份證號碼:440106********151X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移交了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接收危險廢物的案件線索,2021年10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初步核實后,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經查,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惠陽區淡水街道新橋行誠工業園,主要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業務,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你公司2020年共接收深圳市寶元金實業有限公司危險廢物27.49噸,其中13.49噸有出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14噸未出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無相關轉移記錄。你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10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對公司副總經理田錦文的詢問筆錄,深圳市寶元金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深圳市寶元金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的對賬單和轉賬記錄、深圳市寶元金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惠陽區力行環保有限公司的稱重單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1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沒收違法所得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23,924),處以人民幣拾萬元的罰款(¥10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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