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8號 惠州市惠陽區金多利塑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579671996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記添 住 所:惠陽區秋長維布村雙三雙四村民小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18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陽區秋長維布村雙三雙四村民小組,主要從事加工、銷售塑膠制品,皮革制品制造;主要生產工藝為:來料(PU樹膠)—加熱—壓紋—成型—裁剪—包裝;已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及已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置服務合同(危險廢物種類主要有廢油墨、廢活性炭、廢抹布、油墨桶等)。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廢油墨等危險廢物貯存于油墨房、未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7月20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惠陽)違改〔2023〕61號),責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整改報告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18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10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10%,涉及危廢數量為2噸以下(10%),無同類違法行為(0%),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0%),計算罰款金額為:10%*100萬=10萬元)。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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