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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0號 弘泰(惠州)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05374568XC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素珠 住 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約場管理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1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陽區新圩鎮約場管理區,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持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止)。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規范化總排放口(DW003)有處理后廢水排放,日處理污水約100噸。經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規范化污水總排放口(DW003)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2023年7月12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23)第008號}監測結果顯示:參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標準,你公司2023年7月7日規范化污水總排放口(DW003)廢水所測項目中化學需氧量超標0.35倍、氨氮超標0.53倍、總氮超標0.62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7月17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8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采樣視頻、廣東省惠州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2023年7月18日對你公司工程課長的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8號)、和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你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減輕處罰陳述申請稱:1、受疫情、貿易戰的影響,經營異常艱難;2、無主觀惡意超標排放污染物;3、積極配合調查,并及時完成整改;4、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經審查,你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減輕處罰的有關情節,故你公司申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2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貳拾叁萬元罰款(¥23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3個(8%)、排放B類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0%)、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上200噸以下(3%)、超標3倍以下(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含本次、0%),計算罰款金額為23%*100萬=23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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