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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1號 惠州市天浩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81MABMEQDJ2Y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蓮花 住 所: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大龍坑地段(聲力實業有限公司廠區內)A幢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21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大龍坑地段(聲力實業有限公司廠區內)A幢廠房,主要從事樹脂、塑膠系列產品的加工生產,已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通過自主驗收,已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車間共有17臺注塑機,其中13臺注塑機廢氣未能有效收集處理,存在廢氣收集管道破損、集氣罩脫落、集氣罩蓋子未打開、注塑廢氣未接入廢氣收集管道等問題,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視頻、2023年8月2日對你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確認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車間平面圖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提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經核實,你公司于9月20日在惠州新聞網上公開道歉承諾,且不屬于含有電鍍、漂染等工序或在惠州市重點排污企業名錄內以及不在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中“二、從輕處罰標準第(三)項”規定,予以從輕50%罰款。 二、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項、《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叁萬伍仟元罰款(¥35,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所在區域為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罰款人民幣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罰款金額為7萬,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予以從輕50%罰款,即處以3.5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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