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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8號 惠州市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03581407967H 法定代表人:王培初 住所: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黃洞村湖洋坑地段(本公司廠區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18日,我局對你(單位)所涉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你(單位)位于惠州市惠陽區鎮隆鎮黃洞村貝特瑞工業園,主要營業范圍為生產、銷售鋰電材料、新型碳材料、納米材料、石墨制品,已辦理排污許可證(有效期:2023年4月4日至2028年4月3日)。 7月7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開啟,經委托廣東省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DA020爐窯廢氣排放口、DA011有機廢氣排放口進行取樣監測,廣東省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2023年7月9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氣)字(2023)第004號】顯示: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表1第Ⅱ時段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Ⅱ時段評價,你(單位)1#有機廢氣排放口(編號:DA011)所采廢氣樣品監測項目中非甲烷總烴超標3.1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7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排污許可證(許可證編號:91441303581407967H001Q)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廣東省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氣)字(2023)第004號】,8月3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8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2023年11月6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關于對我司行政處罰的申辯書》,申辯意見主要為:1.廢氣超標事件因技術部門進行產品升級實驗,無水乙醇配比為正常工況的兩倍以上,且溫度調配高,致無水乙醇揮發量異常大,故廢氣濃度增大,超出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理能力,產生本次超標事件。2.7月19-20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均達標; 8月23日,貴局在我司正常生產工況下,對我司1#有機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復測,復測結果滿足排放限值要求。3.已對環保設施進行了深度處理升級改造,確保滿足該生產設施任何工藝條件下的處理達標排放,現已升級改造完成。同時,重新梳理產品驗證審批流程,完善主要管控環節。4.環保事件的發生實屬意外,直接影響公司轉向主板、國內及海外融資、擴建項目的審批建設等,間接影響公司海外訂單、產值、稅收。綜上懇請貴局考慮公司目前面臨實際情況,酌情免于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明確: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規定。經復核,你(單位)在7月7日現場檢查時正常生產,我局經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現場采樣,獲取的監測(檢測)數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綜上,你(單位)提出的非正常生產工況導致超標等陳述申辯意見,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項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4.1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貳拾壹萬元罰款(¥210,000)。(裁量起點10%;超標因子數目為1個裁量權重0%;排放含揮發性有機物氣體裁量權重3%;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程度為一般期間裁量權重0%;超標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權重8%;近兩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共1次〔含本次〕裁量權重0%,罰款金額為100萬*〔10%+3%+0%+0%+8%+0%〕=21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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