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20 號 博羅縣國富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96280713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夏小雨 住 所:博羅縣羅陽鎮來旺科技產業園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設置規范化廢氣排放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博羅縣羅陽鎮來旺科技產業園,主要從事塑膠吹氣玩具的生產,主要生產工藝:塑膠布料→絲印→熔接→包裝成品。你公司建設項目已通過原博羅縣環境保護局審批,并已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登記編號:914413227962807133001Z,有效期2020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19日止)。 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三樓絲印車間正常生產,調漆桶、絲印臺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VOC)未有效收集,車間門窗敞開、未采取密閉措施;絲印車間配套建設的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廢氣排放管直徑為1.5米,采樣口設置在距離排放口尾端0.2米處,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16157-1996)《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等規范明確的“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設置要求。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3年8月28日)、現場照片(2023年8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9月19日)、《關于博羅縣國富塑膠制品廠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的函》(博環建〔2007〕71號)、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4413227962807133001Z)和你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材料為證據。 你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2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0項的規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貳萬元罰款(¥2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的權重為10%;該公司排放口所在區域為“環境敏感區域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裁量權重為0%;排污情況為“B類污染物”,裁量權重為0%;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數量為1個,裁量權重為0%;根據本表格計算方法,罰款金額=10%×20萬=2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項的規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叁萬元罰款(¥3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且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所在區域為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罰款人民幣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罰款金額為3萬)。 3.以上合計共對你公司處人民幣伍萬元罰款(¥50,000)。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前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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