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4〕1號 博羅五達紡織印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51084575Q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鐵樁 住所:惠州市博羅縣平安鎮第一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13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超標排放污染物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博羅縣平安鎮第一工業區,主要從事織布及紗線布匹染整加工,持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止)。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車間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鍋爐廢氣排放口(編號:DA003)有處理后的廢氣排放。經委托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對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編號:DA003)廢氣進行采樣檢測,2023年9月6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S31613831F1)檢測結果顯示: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限值,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編號:DA003)排放的廢氣所測項目中顆粒物超標18.6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9月28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12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8月31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采樣視頻、廣東惠利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2023年10月12日對你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送達地址確認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12號)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24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期限內,你公司提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經核實,你公司于12月7日在惠州新聞網上公開道歉承諾,且屬于含有漂染等其中一種或以上工序的,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中“二、從輕處罰標準第(一)項”規定,予以從輕30%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項、《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玖萬陸仟元罰款(¥196,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10%)、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B類大氣污染物(8%)、排污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程度為一般(0%)、超標8倍以上20倍以下(1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含本次、0%),計算罰款金額為28%*100萬=28萬,從輕30%處罰(28萬*30%),即處罰款19.6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