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4號 九通木業(惠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4UP77NX5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趙巖 住所:博羅縣福田鎮荔枝墩村木頭譚(土名)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1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VOCs企業涉嫌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生產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博羅縣福田鎮荔枝墩村木頭譚(土名),主要從事家具生產,已辦理環保相關審批手續,已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有效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總VOCs等)經廢氣處理設施收集處理后排放。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噴涂車間隔絕簾沒有使用,致使部分廢氣逸散到外環境中,在噴涂車間可聞到較濃異味。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8月29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3年10月13日對你公司行政主管的調查詢問筆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441322MA4UP77NX5002X)、《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26 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及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叁萬元罰款(¥3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且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罰款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即罰款3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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