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4〕7號 當事人名稱: 惠州市杰創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惠州市博羅縣龍華鎮仕塘村仕塘小組 法定代表人: 趙文明 身份號碼: 43042419810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314980937L 接上級交辦案件線索,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對你(單位)所涉及的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單位)于2014年9月注冊成立,主要從事生物柴油加工生產;辦有環保相關手續,領取有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1322314980937L001Q)。原輔材料:凈化動植物混合油脂,脂肪酸、甲醇、固體催化劑、液堿等,主要生產設備:10t/h燃生物質鍋爐、6t/h導熱油爐、油儲罐、蒸鎦塔、甲醇儲罐、結晶罐、反應釜、氣液分離器、冷卻器、加熱器、粗甲酯儲罐等,生產工藝流程:原料水洗加熱破乳→過濾凈化→真空蒸餾→酯化→醇解→甲醋蒸餾→分類標號→包裝成品;生產過程中有廢氣、廢水、危險廢物產生,建有配套的廢水、廢氣處理設施及危廢儲存場所。其中,原料車間廢氣、甘油干燥車間廢氣、生物柴油車間廢氣、精煉車間廢氣、污水站廢氣經管道收集至精煉車間內的生物除臭設施(處理工藝:臭氣→臭氣收集系統→堿液噴淋塔→一體化生物濾池)處理后,經排放口(廠區內編號:FQ-02436)排放,該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涉及甲醇、TVOCs(非甲烷總烴)、臭氣。 2024年6月21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車間有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有運作,但發現精煉車間及其生物除臭設施存在以下問題: (一)根據你(單位)提供的《杰創車間廢氣生物處理方案》顯示:你(單位)生物濾池除臭設施主要處理的污染物是氨氣、硫化氫、臭氣濃度,正常工作條件:溫度為5℃—40℃,但現場可見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配套的溫度濕度儀顯示溫度為52.1℃,且觀察井可見有明顯油污附著。2024年6月21日14:54-15:02期間,執法人員現場使用便攜式FID檢測儀對生物濾池進出氣采樣口TVOCs進行現場檢測,其進氣口檢測結果最高值為1486μmol/mol(758mg/m3)、排放口檢測結果最高值為1285μmol/mol(655mg/m3),經計算,實際去除率僅為13.5%。你(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未按照廢氣處理設施操作規程的要求,及時關注設施運行的實際溫度情況,致使相關設施不正常運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 (二)執法人員委托廣東道予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你(單位)無組織廢氣、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Q-02436)進行采樣監測;委托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堿液噴淋塔接入生物濾池之間管道上的進氣采樣口,以及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廠區內編號:FQ-02436)同時進行采樣監測,結果分別如下: 1.《檢測報告》〔道予檢測(202406)第100號〕結果顯示:15:36-19:52期間,你(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中,臭氣濃度最大值為44,超排放限值濃度的1.2倍;非甲烷總烴周界外濃度最高點為7.39mg/m3,超排放限值濃度的0.85倍。 2.《檢測報告》〔道予檢測(202406)第099號〕結果顯示:16:57-17:37期間,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Q-02436)非甲烷總烴為605mg/m3{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及《工藝廢氣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時段二級標準)4.04倍}、臭氣濃度最大值5495〔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1.75倍〕。 3.《檢測報告》(HK2406E0381)結果顯示:20:22-21:23期間,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堿液噴淋塔接入生物濾池之間管道上的進氣采樣口的非甲烷總烴為52.6mg/m3、臭氣濃度最大值為229086;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廠區內編號:FQ-02436)的非甲烷總烴為9.07mg/m3、臭氣濃度最大值為97723〔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47.9倍〕。 上述行為屬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就上述違法問題,2024年7月2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4〕3號),責令立即改正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2024年7月17日,你(單位)向我局報送了《廢氣處理整改報告》稱已充分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立即召開中層主管會議,分析了環保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產生的原因,制定了整改方案。 2024年7月24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采樣監測。檢查時,生產車間有生產,精煉車間生物除臭設施有運作,配套的溫度濕度儀已更換,現場顯示溫度為31℃,觀察井已進行清潔處理,未見油污附著現象。根據2024年8月2日廣東道予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道予檢測(202407)第125號〕結果顯示: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G-02436排放的臭氣濃度最大值4168〔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1.08倍〕。經復查,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G-02436仍存在超標現象,未完全整改到位。 就復查超標的問題,2024年8月16日,向你(單位)再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4〕4號),責令立即改正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你(單位)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你(單位)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材料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委托人受當事人委托配合本次執法工作; 3.你(單位)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地址確認書,證明企業對送達地址予以確認; 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5.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6月21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和視頻,證明現場檢查當天你(單位)相關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6.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6月21日對法定代表人趙文明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基本情況、檢查當天相關設施不正常運行、監測機構現場采樣監測、自由裁量涉及部分因子情況等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聽取企業意見; 7.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6月21日23:45-6月22日1:40、7月2日對經理朱金鴻、2024年6月26日對后勤主管唐春華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執法部門對你(單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相關設施的事實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聽取企業意見; 8.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檢測報告》(HK2406E0381)、廣東道予檢測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2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道予檢測(202406)第099號〕及采樣視頻、委托單、原始記錄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采樣人員資格證書等配套資料,證明經有資質檢測機構現場檢測分析其生物除臭設施不正常運行導致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排放廢氣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標現象。 9.你(單位)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惠州市杰創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生物柴油產業化項目環境報告書》及批復(惠市環建〔2014〕112號),證明該項目環評文件中關于廢氣相關設施的配套要求及排放標準。 10.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4〕3號)及送達證明,證明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11.你(單位)2024年7月17日提供的《廢氣處理整改報告》,證明其整改情況。 1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7月24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和8月12日對經理朱金鴻的調查詢問筆錄,8月16日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4〕4號);2024年8月2日廣東道予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道予檢測(202407)第125號〕及采樣視頻、委托單、原始記錄表、采樣人員資格證書等配套資料,證明經復查,你(單位)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G-02436仍存在超標現象,未完全整改到位。 1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惠市環(博羅)罰〔2023〕29號、惠市環(博羅)罰〔2024〕13號,證明其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3次。 1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環境科提供的廣東省2024年6月AQI日歷表,證明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程度為一般期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聽證及復核情況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4〕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于10月12日提出了聽證申請,并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0月15日補充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申明書》和《關于延長提交整改報告期限的書面申請》。11月4日我局公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 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如下:1.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及依據不持異議。2.該處罰將對企業產能造成斷崖式打擊,導致對客戶的巨大違約損失,產生不可挽回的嚴重影響。其作為節能減排的生物能源企業,為當地經濟、環保作出了較大貢獻。3.一直尋求技術上的突破與完善,高度重視環保要求,加大投入,積極進行整改,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各項整改工作均按進度進行或完成。4.愿意主動在符合要求的主要媒體上進行公開道歉,做出守法承諾,請求從輕處罰。5.已委托第三方技術公司對廢氣除臭系統進行改造,但需要一定的時間,申請延長提交整改報告等資料。綜上,懇請考量實際情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增長出發,柔性執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經復核,因本案系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且超標的案件,其違法行為具備一定的主觀惡意,依法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案件。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實施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4〕346號)明確:“對未列入清單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清單已列情形具有同等的“輕微性”、符合法定不予處罰制度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依法不予處罰。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觀惡意的違法行為不得適用不予處罰”和《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第一部分第二小項第5點“(二)以下情形不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5.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的規定,本案違法行為不符合不予處罰情形,也不適用登報道歉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的規定,復查必須在責改下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展,無法延長。如企業確實無法保證達標排放的,應自行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而不是持續超標排污。 綜上,經認真研究,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和相關申請事項均不予采納,建議維持原處理意見。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的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4〕5號)及《送達回證》,證明有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2.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的2024年10月22日《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惠市環聽通〔2024〕2號)及其送達回證、2024年11月4日的《行政處罰聽證筆錄》和《行政處罰聽證報告》,證明依法舉行了聽證。 3.你(單位)10月12日提交的聽證申請、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0月15日提交的《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申明書》和《關于延長提交整改報告期限的書面申請》;10月25日提交的《延期聽證申請書》等證據,證明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相關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你(單位)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法應從重處罰,即按照超標排放污染物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惠市環〔2023〕13號)第七章第一節第2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拒不改正的,限制生產”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限制生產(降低產量50%、減輕生產負荷50%); 2.并處人民幣伍拾壹萬元罰款(¥510,000)。 裁量標準適用情況:裁量起點(裁量權重10%);超標因子數目2個(裁量權重3%);排放的廢氣屬于B類大氣污染物(裁量權重8%);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程度為一般期間(裁量權重0%);超標的最高倍數為47.9倍,屬于超標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裁量權重21%),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3次(裁量權重9%);計算罰款金額:(10%+3%+8%+21%+9%)×100萬=51萬。經復查,生物除臭設施排放口FG-02436仍存在超標現象,未完全整改到位,故應適用限制生產。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限制生產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降低產量50%、減輕生產負荷50%。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整改要求如下: 1.制定整改方案: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方案應當確定改正措施、工程進度、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等事項。 2.自行或委托監測:在整改期間,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條件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 3.實施整改: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限制生產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4.我局將依法對你(單位)履行限制生產措施的情況實施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劉小姐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一科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971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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