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價〔2013〕142號 惠州市物價局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調整惠城區 仲愷高新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告 為規范物業服務和收費行為,建立公平、合理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體系,提高物業服務質量,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惠州市政府令第 72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調整惠州市區惠城區、仲愷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為適應發展需要,推動物業管理創新發展,將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由現在的“捆綁式服務收費”完善為“組合式服務收費”,即將物業服務劃分為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等五項服務,每一項服務分三個等級,并對應一個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物業服務費時參照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上述五項服務收費組成,不上浮。 二、依據成本并綜合考慮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確定帶電梯(高層)住宅物業五項服務政府指導價總和不超過1.65元/㎡·月;不帶電梯(多層)住宅物業五項服務政府指導價總和不超過1.00元/㎡·月。不同等級的各項服務政府指導價標準詳見《惠州市區惠城區 仲愷高新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和服務等級參考標準》(附件)。 三、依據成本并結合實際,確定業主自有車位(車庫)物業服務費不超過70元/個·月。 四、明確相關管理問題 (一)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標準不含可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 (二)確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由負責前期物業服務的企業與建設單位對照物業管理五項服務的內容確定等級,按對應的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三)分期開發的物業,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且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及物業管理服務相同的,原則上執行同一標準。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新建住宅物業在本方案實施前,建設單位與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的,仍按合同約定執行。 (五)本方案實施后,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原則上按不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約定物業服務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同時提交成本測算證明材料,經所在地物價部門核定后執行。 (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可約定物業服務費包含共用水電分攤費用。包含了共用水電分攤費用的物業服務費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須經所在地物價部門核定后執行。 (七)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標準可參考政府指導價進行約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八)物業管理五項服務具體內容及相應收費標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管理服務,自覺接受業主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未經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因成本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惠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物業行業管理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分別由房產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工作協調和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共同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突出矛盾問題,及時化解各種糾紛。加強執法,杜絕物業亂收費。 (十)其他縣(區)可根據本縣(區)實際情況,參照本通告的規定,適時調整本縣(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區惠城區 仲愷高新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和服務等級參考標準 市物價局 市房產管理局 2013年7月1日 (聯系人:鐘錦成,聯系電話:280981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