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健康局,各縣(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大亞灣開發區工貿局、仲愷高新區科創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8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pdf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已廢止) 粵發改價格〔2021〕386號 省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會議精神以及《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216號)規定,現就調整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檢測費收費標準調整為12元/人次(含核酸檢測試劑費)。 二、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單樣檢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仍按粵發改價格〔2021〕216號文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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