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發改(價)〔2017〕18號
各縣(區)發改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供電局,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
你們根據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精神,經試行兩年,為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現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標準為:0.75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以上此標準為上限價,允許下浮。對出租汽車、公共汽車行業,充電服務經營企業應給予適當的優惠,具體優惠幅度收費標準由企業在上限價內自行制定。
二、請充電服務經營企業做好明碼標價和車主的宣傳解釋工作,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三、以上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試行標準的批復》(惠市發改(價)〔2015〕16號)自本文件發文之日起廢止。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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