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水務局關于對淘汰限制類企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累進加價的通知》 政策解讀
HBGS--2018--19 惠市發改價〔2018〕59號 惠城區發改局、水務局,仲愷高新區科技創新局、仲愷區農村工作局,惠城區、仲愷區相關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節約用水工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淘汰類限制類企業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率先對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實行高額累進加價”的要求,我市率先在惠城區的橋西、橋東、龍豐、河南岸、江南、江北、小金口、水口(包括東江科技園)共8個街道辦和三棟鎮(包括惠南科技園),仲愷高新區的惠環、陳江街道辦和潼僑鎮的區域范圍內,對月用水量超過5千立方米、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的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的用水單位(戶)實行累進加價。 二、淘汰類、限制類用水企業由注冊屬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該企業注冊屬地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政府有關產業政策規定進行具體認定。 三、淘汰類、限制類企業按照批準的計劃水量用水,超過批準計劃用水量的,除按定額、計劃水量繳納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部分按下列標準加價收費: (一)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量在50%(含本數)以內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1倍計收。 (二)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量在50%以上至100%(含本數)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2倍計收。 (三)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量在100%以上的按現行基本水價的3倍計收。 四、注冊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要做好對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計劃的下達工作;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實行加價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的收費。具體操作程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淘汰類、限制類企業超定額、超計劃加價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代收代繳,并在繳交基本水費時一并開具專用票據。被委托的供水企業可按財政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手續費。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加價款項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淘汰類、限制類企業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收入扣除代收手續費后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各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以及完善取用水計量設施等方面支出。 七、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水務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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