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 你司《關于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否繼續實行水價優惠政策的請示》(惠市水司〔2019〕1號)悉。 鑒于《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的通知》(惠府〔2015〕71號)已由《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惠府〔2018〕47號)宣布失效,并明確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同時,考慮到市民政局在制定低保標準時,已考慮了低保對象生活用水水費等基本生活支出。經研究,現就關于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否繼續實行水價優惠政策問題函復如下: 從2019年4月1日起,我局《關于惠州市區(中心區)水價調整和改革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6〕24號)中關于“對低收入群體繼續實行優惠補助。根據市人民政府《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辦法》的規定,對持縣、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居民,減免每戶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應繳納的自來水水費(超過部分按標準足額交納),免收部分(按居民用水第一階梯計價)由市財政每年審核撥付給供水企業”的政策停止執行,其水價標準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標準足額計收。同時請你司認真向用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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