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門 |
收費單位和項目 |
收費標準 |
批準文件 |
備注 |
市中級人民法院 |
1、訴訟費 |
按文件執行 |
國務院令第481號 粵價函[2008]45號 |
|
市司法干警培訓中心 |
1、司法考試考務費 |
85元/科 |
粵價函[2011]555號 |
|
市司法局 |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 |
中級評審費 |
450元/人 |
粵價函[2006]629號 惠市發改價[2016]148號 |
不含資格證書費,含縣人事部門送審費 |
初級評審(認定)費 |
280元/人 |
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費,不含資格證書費 |
惠州仲裁委員會 |
1、仲裁案件受理費 |
1000元以下部分 |
40-100元/宗 |
國辦發[1995]44號 粵府辦[1995]95號 |
|
1001-50000元部分 |
爭議金額的 4%-5%/宗 |
|
50001-100000元部分 |
爭議金額的 3%-4%/宗 |
|
100001-200000元部分 |
爭議金額的 2%-3%/宗 |
|
200001-500000元部分 |
爭議金額的 1%-2%/宗 |
|
500001-1000000元部分 |
爭議金額的0.5%-1%/宗 |
|
1000001元以上部分 |
爭議金額的0.25%-0.5%/宗 |
|
2、案件處理費 |
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
|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
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
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
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
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
|
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