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22〕442號 省教育廳,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教育部門教育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全國性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等有關規定,我們對教育部門教育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梳理規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公布并調整規范全省教育部門教育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詳見附件1),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同步廢止(詳見附件2)。其中,根據教育考試改革情況,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普通高考術科考試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的收費標準和分類進行了調整,其他收費標準基本保持不變。 二、教育考試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收費,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調整征收標準和坐收坐支等。 三、本通知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地對相關政策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及時廢止、修改。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附件:1.廣東省教育部門教育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表 2.廢止的教育考試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文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