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三、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2.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七、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告知文書: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六條規定:“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