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無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納稅人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2.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七、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其他說明: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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