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七、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告知文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三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九、其他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11]第48號)第四條十項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第四條規定:“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轉業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等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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