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2.《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七、應提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八、告知文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第四條規定:“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轉業軍人、隨軍家屬和下崗職工等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根據《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第二條“關于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第六款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憑《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九、其他說明: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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