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減、免稅項目
1、經批準可減征的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①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②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③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殘疾人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及審批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329號)
2、法定的免稅項目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⑤保險賠款;
⑥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⑧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⑨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暫免征收項目:
1、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
2、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
4、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
5、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稅務機關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0]84號)
6、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25號)
7、對光華科技基金會獎勵科技人員的獎金,可視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金,暫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048號)
8、關于彩票中獎收入的征免稅規定
①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27號)
②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2號)
9、關于青苗補償費暫免征收的規定
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079號)
10、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
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①營業執照副本:
②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再就業優惠證;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208號國稅發[2002]160號
11、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所得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社區居民服務業”指在社區的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行業、活動,包括以下8項內容: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避孕節育咨詢、優生優育優教咨詢。優惠政策執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43號)
12、個人取得量化資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
①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備注:我省按規定對中小企業經營者獎勵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員用專利技術入股的股份,其變現前、后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60號江蘇省地稅局蘇地稅發[2000]043號)
13、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為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61號)
14、證券投資基金征免稅問題
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證監會新批準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明確:
①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55號)
15、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征免稅問題
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明確:
①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2]128號)
三、單項免征規定
1、獎勵所得免征規定
①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
考慮到“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是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共同設立,旨在表彰獎勵在與貧困作斗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少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特對個人取得的“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視同從國際組織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1號)
②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
曾憲梓教育基金會致力于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評選教師獎具有嚴格的程序,獎金由國家教委頒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376號)
③孺子牛金球獎
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孺子牛金球獎”是為了獎勵內地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兢兢業業,在教書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教師。對此項獎勵的評選,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了嚴格的評選辦法。為了支持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個人獲得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首屆“孺子牛金球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501號)
④見義勇為獎金、獎品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者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25號)
⑤“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獎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并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0]688號)
⑥“特聘教授獎金”
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525號)
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
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由教育部和香港周凱旋基金會主辦)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軍隊干部補貼、津貼
對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所得補貼、津貼征稅問題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①按照政策規定,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
②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專業性補助。
③上述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未納稅款應按規定補繳。但對1994年、1995年已離退休、轉業、復員或去世的軍隊干部不再補繳。(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14號)
3、院士津貼
①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科學院院士(以前稱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的院士津貼(以前稱學部委員津貼),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并免征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8號)
②根據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5)107號《省政府關于給在江蘇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發放江蘇省政府院士津貼的通知》的規定,從1995年8月份起,省政府將向在江蘇的中國科學院及中國工程院院士發放“江蘇省政府院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并免征個人所得稅。該項津貼的具體發放工作由省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摘自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1995]161號)
③對依據《國務院關于在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資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國發[1998]8號)的規定,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18號)
4、股份合作制企業獎勵股份、分紅轉股
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1年后,股權可在企業內部進行流動。鼓勵經營者和高級管理人員持大股或控股經營。對經營者可以實行股份獎勵。逐步擴大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對經營者的股份獎勵未變現之前,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用分紅直接轉為股份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摘自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蘇發[1997]20號)
5、關于住房公積金等個人帳戶存款利息所得
為了保證和支付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帳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住房公積金;
②醫療保險金;
③基本養老保險金;
④失業保險基金。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67號
6、利息稅手續費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31號
7、個人住房被征用的賠償費
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8]428號)
8、獨生子女費、托兒補助費等
下列不屬于工薪所得的補貼、津貼或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費;
托兒補助費;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
9、遠洋運輸船員的相關費用
①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②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202號)
10、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
①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44號)
11、失業保險費(金)
①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③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費,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3號)
12、無賠款優待收入
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摘自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1999]067號)
13、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①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產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③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1]157號)
14、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
四、個人進行捐贈的稅前扣除單項規定
1、農村義務教育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從2001年7月1日起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1]103號)
2、老年服務機構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97號)
3、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1]214號)
4、光華科技基金會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1]164號)
5、宣傳文化事業
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①對國家和省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②對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③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④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摘自國務院國發[2000]41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摘自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2001]74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設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
6、紅十字事業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30號)
7、公益性青少年活動中心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中心(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21號)
8、個人資助研究開發經費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
個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24號)
9、中國婦女事業發展基金會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事業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2]97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