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一條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三、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2.《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3.《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6號)4.《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6.《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7.《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9.《國務院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34號)10.《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1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主管稅務機關
七、應提供資料: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一是減免稅申請;二是《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其他說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一條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第五條規定:”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注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由所在高校進行網上信息審核確認并出具相關證明,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信息進行核實后,向高校畢業生發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并在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數據庫中將其標注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當年及后續年度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后,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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