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國稅發〔2017〕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有關規定,現就惠州市內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有關涉稅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反饋經營情況,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納稅人無需在經營地預繳稅費,仍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稅費。 原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doc 2.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doc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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