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社會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號)的文件精神,通過加強和規范各縣(區)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堅持以鼓勵創業帶動就業,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我市創業者提供優質的創業服務環境,形成良性的創業機制,現將《惠州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方案》下發你們,請各縣(區)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根據方案的要求,認真抓好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各項工作的落實。 附件:《惠州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號)的精神,為培育創業主體,加快中小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為主線,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充分發揮政府組織協調和政策引導作用,通過加強和規范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低租金、低費率、一站式服務的創業環境, 增強創業成功率,加快形成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機制。 (二)目標任務。力爭到2012年我市建設1個以上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和1個以上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到2015年每個縣、區建設1個市級或縣級創業孵化基地,使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總數達到8個左右,全市創業孵化企業總規模達到250戶以上,全市逐步構建國家、省、市和縣四級創業孵化體系。 二、建設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科學制定創業孵化基地中長期規劃。將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規劃與本縣、區經濟發展、主導產業相適應,與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就業再就業相結合,納入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堅持依托園區,整合資源的原則。依托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和產業轉移園等各類園區、充分利用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設施,因地制宜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三)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以政府扶持為主、市場運作、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運行機制,多形式運營,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基礎設施和創業服務設施建設,形成功能完備的創業孵化基地。 (四)堅持降低成本,配套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創業服務網站,免費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服務、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市場開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五)堅持效率優先,滾動使用的原則。對符合產業政策,不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不屬高危行業、初期投入不大的創業主體均可進入,創業孵化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的創業主體應遷出創業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場地孵化新的創業主體。 三、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孵化企業的創業扶助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 (三)免費提供創業培訓、創業能力測評、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和創業信息等服務。 (四)提供創業項目推薦、技能培訓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等服務。 (五)指導和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相關手續。 (六)提供孵化企業發展的法律、會計、評估、專利、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七)建立經營管理和技術開發專業隊伍,扶持孵化企業發展,改善擴大孵化企業規模。 (八)指導協助退出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九)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四、基本條件及運作模式 (一)基本條件。 1.申報創業孵化基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服務管理人員。 2.申報創業孵化基地其場地面積、位置以及可提供創業者的戶數等必須達到規定要求。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一般為7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駐創業主體不少于50家。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一般為5000平方米左右,一次性入駐創業主體不少于40家。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一般為3000平方米左右,一次性和駐創業主體不少于30家。縣、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一般為1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駐創業主體不少于20家。國家、省、市、縣四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都要求達到60%以上。 3.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4.有為創業孵化基地定向服務的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 5.創業孵化基地有很好發展前景,具有連續滾動孵化的功能。 (二)運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體不同,創業孵化基地運作模式分為政府投資型、社會投資型和多元投資型三種類型: 1.政府投資型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并承擔日常運營管理,其場地、設施設備運作和日常管理等費用由財政承擔。 2.社會投資型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設施設備和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由社會(企業)負責,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主要是通過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政府主要在相關扶持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3.多元投資運作模式。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設施設備、運營管理等費用可通過財政投入、企業融資、社會或個人捐贈等多元化投資解決,實行企業化運作,其日常運營管理費用可實行政府補貼、企業資助和適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等方式解決。 五、認定程序 創業孵化基地一般要通過申請、審核和認定三個程序給予確認: (一)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社會事務)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惠州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2.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及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3.創業孵化基地內入駐企業、個體經營戶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4.創業孵化基地創業人員企業、個體經營戶名冊; 5.創業孵化基地創業輔導、服務部門及工作人員名單; 6.安置所有人員及本地人員創業的證明材料; 7.與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人員簽訂的一年及以上期限書面租賃協議; 8.創業孵化基地生產經營場地及各經營攤位面積證明材料; 9.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中2、3項須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用A4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二)審核 各縣、區人社部門接到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申請后,按照認定條件組織有關人員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考察審核,確定創業孵化基地名單上報市局。各縣、區報送材料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9月。首次上報時間為2011年3月底前。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由縣、區人社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經市人社部門批準;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由市人社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經省人社廳批準;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由市人社會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經省人社廳同意后上報人社部批準。 (三)認定 市人社局于每年的5月及10月分別集中組織開展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工作。市人社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復審,根據復審情況以及我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整體規劃,確定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名單,并在市人社局網站公示一周,若無異議,即發文公布。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六、政策扶持 (一)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并結合當地規定,可給予創業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1.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的,可按提供服務的人次和效果發放孵化補貼。 2.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免費創業培訓的,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3.創業孵化基地為孵化對象免費提供創業項目的,該項目平穩運行3個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適當資助。 4.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 5.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相關扶持政策。 (二)創業孵化對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9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9〕34號)并結合當地規定,可給予孵化對象以下扶持政策: 1. 孵化對象屬本市戶籍勞動者均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還可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申請最高限額50萬元的貼息貸款。 2.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孵化對象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3. 符合條件的孵化對象及其職工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培訓補貼。 4. 符合條件的孵化對象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具體資助辦法由市人社部門會財政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5. 當地政府給予的其他相關扶持政策。 七、組織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人社局成立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局長任組長,成員包括就業促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就業訓練中心等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就業促進科,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效果評估等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要按時向市人社局上報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各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的創業人員,由各創業孵化基地對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二)積極推薦申報。各縣、區人社部門要積極申報,推薦一批管理規范、經營穩定、信譽良好的創業孵化基地,以點帶面,為推進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工作提供經驗和示范。同時要對創業孵化基地的建立、孵化政策、補貼享受等提供有效的業務指導和跟蹤服務,抓好各項政策和工作的落實。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由各創業孵化基地對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四)強化監督管理。市人社局對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對基地在建設運作中存在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對問題突出且達不到建設計劃目標,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將取消其資格。同時,對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年度考評制度,凡考核評估不合格的,認定部門應取消其資格。 附件1:《惠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附件2:《惠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年度考評驗收細則》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惠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孵化基地基本信息 | 基地名稱 | | 地址 | | 基地負責(聯系)人 | | 身份證號碼 | | 辦公電話 | | 手機 | | 基地基本情況 | 基地面積(平方米) | | 可容納經營戶數(個) | | 已入駐企業數(個) | | 基地內園區創業人員所辦實體情況 | 總數 | 簽訂協議數 | 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企業數 |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數 | (戶) | (戶) | (戶) | (戶) | 基地概況 | | 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縣、區人社(勞動保障、 社會事務)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市人社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惠州市創業孵化基地年度考評驗收細則 | 申請單位名稱: | 驗收日期: 年 月 日 | 驗收項目 | 要 求 | 驗收情況 | 序號 | 內容 | 合格 | 不合格 | 整改意見 | 整改期限 | 1 | 基地類型標準 | 樓宇型創業基地為寫字樓形式,總面積不少 于1500平方米,入駐商戶20家以上,有獨立 辦公室,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 | | | | | 園區型創業基地總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 駐商戶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園區 內配套設施齊全,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高新技術項目研制、開發和成果轉化 等創業項目。 | | | | | 門面型創業基地至少由30個獨立門面集中組成,總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創業人員有獨立 的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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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型創業基地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入駐 商戶50個以上,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 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且有獨立的營業 執照,基地有專門的市場管理小組及管理制度。 | | | | | 2 | 硬件 設施 | 基地應設立在惠州地區轄區內,具備獨立法人 資格,,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具有配套的 道路、水、電、排水、消防、通訊、環保等基 礎配套設施。 | | | | | 3 | 基本 要求 | 入駐商戶必須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 用工備案手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職工月工 資收入不低于本市(縣、區)最低工資標準。 | | | | | 4 | 功能設置及服務配置 | 1、 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為進入基地 的創業人員提供創業輔導和服務。 | | | | | 2、給予創業人員場地租金減免優惠。 | | | | | 3、提供社保、財稅、工商、用工備案等代理服務。 | | | | | 4、提供創業各項優惠補貼(社保補貼、稅費減 免等)的代辦服務。 | | | | | 5、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創業指導、技術支持、 信息查詢、物業管理等服務。 | | | | | 6、搭建資源與行業平臺,通過與大型企業、行 業協會等建立聯系,為入駐商戶提供行業信息,幫助企業尋覓商機。 | | | | |
驗收項目 | 要 求 | 驗收情況 | | 序號 | 內容 | 合格 | 不合格 | 整改意見 | 整改期限 | | 5 | 基地扶持補貼標準 | 1、 基地內本市創業人員比例不小于50%,且 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人員中本市人員不少 于30%;或本市創業人員比例不小于30%,且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中本市人員不少于50%。(符合以上條件其一即可) | | | | | | | 2、基地內后勤管理崗位,包括大樓設備維護、值班、車輛保管、治安巡防、綠化、衛生清 潔等崗位60%需安置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農村勞動力。 | | | | | | | | 縣、區人社(勞動保障、 社會事務)部門意見 | 經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蓋章(公章) | | | 市人社局就業促進科意見 | 經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蓋章(公章) | | | 市人社局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蓋章(公章) | | |
驗收標準: 1、第1項選擇創業基地所屬類型在相對應的表格內打分 2、第1、2、3項及第4項中的四個以上小項被評為“合格”,認定為“惠州市創業基地”; 3、第5項被評為“合格”的可申請創業基地扶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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