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分行各一級支行: 為進一步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擴大貸款扶持范圍 (一)具有本省城鄉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主創業3年內(含3年)自籌資金不足的下列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為“個人貸款”):城鄉個體經營者;承包土地、山林、魚塘等從事種養殖業的人員(提供承包合同作為依據);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5年內的人員和在我市參加“三支一扶”、“村官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二)具有本省城鄉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自主創業的人員合伙經營3年內(含3年)的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為“合伙經營貸款”)。 (三)當年新招用本省戶籍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為“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貸款”)。 勞動密集型企業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勞動力進行生產,而對技術和設備的依賴程度低的產業,一般為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文化藝術業,教育業,衛生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下同)。 (四)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為“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 二、明確貸款扶持項目等事項 (一)貸款扶持項目。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項目外,貸款扶持對象的其他經營項目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貸款額度。 個人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合伙經營,可按符合貸款條件人數每人不超過10萬元,但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確定貸款額度。對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招用本省戶籍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貸款期限。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個人貸款和合伙經營貸款經批準可展期1年(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貸款不展期)。 (四)利率。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即基準利率+3%)執行。 (五)貼息。 從事微利項目的個人貸款,按有關規定給予全額貼息(展期和逾期不貼息)。從事微利項目的合伙企業經營貸款,若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給予全額貼息,超過50萬元部分(不含50萬元)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和逾期不貼息)。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貸款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逾期不貼息)。 微利項目按照《轉發省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惠財社[2013]55號)的規定執行。 三、完善擔保方式 (一)個人貸款均由擔保基金和借款人同時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貸款逾期三個月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10%,擔保基金分擔90%。借款人向經辦銀行提供擔保方式包括: 1.第三方自然人信用擔保。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自然人保證人的條件按經辦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抵押擔保。抵押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登記。根據借款申請人經營和抵押物情況,可要求借款申請人為抵押物購買保險或辦理抵押登記公證。 3.質押擔保。以有價單證質押方式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必須符合銀行質押擔保有關規定。 (二)合伙經營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貸款由扶持對象向經辦銀行提供(可為第三方所有)的抵質押物、保證人等進行擔保,貸款損失全部由經辦銀行承擔(擔保基金不承擔擔保責任,僅負責按規定貼息)。 四、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郵儲銀行要把小額擔保貸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加大工作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定人員專職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經辦銀行要大力開展宣傳發動工作,推薦介紹符合放貸條件的人員。各縣(區)可按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總額的5倍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二)加強協調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郵儲銀行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貸款扶持對象的資格確認、貼息審批和提供擔保基金工作,協助銀行做好貸前調查、貸后管理、貸款回收、損失追償等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安排擔保基金等工作;郵儲銀行主要負責宣傳發動、貸前調查、審查審批、貸款發放、貸后管理、貸款回收、損失追償等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財政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分行轉發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加強合作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2012〕316號)中與本通知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二)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郵儲銀行可以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簽訂小額擔保貸款合作的補充協議書。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2014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