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購談判藥”處方開具需具備什么條件?
參保人進行惡性腫瘤門診特定病種治療時,憑在惠城區范圍內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和縣(區)人民醫院相關??漆t師開具的處方(并經科主任與醫保辦確定)”選擇在協議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協議藥店”)購買規定的國家談判藥(下稱“外購談判藥”)。
二、“外購談判藥”費用報銷水平是怎樣的?
“外購談判藥”發生的藥品費用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進行報銷[個人自費40%,60%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95%)支付]。在使用談判藥品時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年度發生的藥品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支付;居民醫保基金支付居民醫保參保人年度發生符合政策的醫療費用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后,年度內發生的抗腫瘤藥藥品費用醫?;鸩辉僦Ц?。使用“外購談判藥”聯合治療期間,可繼續享受“惡性腫瘤(放、化療和內分泌治療)”待遇,所需藥品費用可在“協議藥店”按月記賬購買。
三、符合條件的參保人使用“外購談判藥”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在門診治療周期內,參保人每次購藥需憑“外購藥處方”(每月或每個療程開具一次)在3日內(含第3日)到“協議藥店”購藥,參保人只需支付個人應支付的藥品費用。每個治療周期結束時,經診斷需要繼續使用“外購談判藥”治療的,繼續按此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使用“外購談判藥”時需提供什么資料?
參保人提供資料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惡性腫瘤(非放化療)所必須的資料(聯合治療時需要提供“放、化療”或“內分泌治療”所必須的資料);二是能證明使用“外購談判藥”目錄“備注”欄中明確的限制性條件所必須的資料。
五、對仿制藥及后續談判藥的使用問題如何處理?
參保人使用經國家批準的“外購談判藥”仿制品時,按此通知辦理;仿制藥的實際價格低于規定的醫保支付標準的,按實際價格予以結算;若今后國家和省有新類似談判藥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協議藥店”設多少間?如何選定?
“協議藥店”原則上設4間;“協議藥店”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采取公開遴選的辦法選定并按規定程序統一公布。
七、文件從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文件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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