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底印發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0號,以下簡稱40號文)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需出臺新的文件延續和完善相關規定。 二、文件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三、目標任務 暢通失業保險金申領渠道,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防范基金運行風險。 四、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分為以下六個部分: (一)強化信息共享。《通知》在延續40號文“在辦理參保繳費人員增減申報時,據實將本單位人員名單、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中記載的失業時間、失業原因(停保原因)等準確錄入稅務機關的社保費征管系統;稅務機關要及時將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登記信息傳遞給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到數據共享”的基礎上,重申了《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之規定。 (二)增加服務供給。結合我省失業保險經辦工作實際,列明了失業保險金申領渠道,即: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可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廣東人社APP、粵省事、支付寶以及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申領失業保險金,也可線下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窗口申領。 (三)加強業務協同。延續了40號文“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都應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和失業登記業務”的規定,進一步推動“失業一件事”打包辦,并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從業務協同具體落實層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要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受理失業登記時一并受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業務的,應當及時將失業保險金業務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二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時,對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的,按規定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尚未辦理失業登記的,應一并受理失業登記業務并及時轉送至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在已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三是要求經辦機構向申請人發送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宣傳告知書,指引申請人依法誠信辦理待遇申領、資格核對等業務。四是強調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廣東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做好相關人員就業服務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登記失業人員,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增強申報材料精準性。一是明確“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申領失業保險金”。二是為規范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明確“通過線上渠道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需上傳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通過線下渠道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需向經辦機構出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三是為防范騙取失業保險金風險,明確“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上傳(出示)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中的失業原因(停保原因)與用人單位增減員申報不一致的,按上傳(出示)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中的失業原因(停保原因)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核業務;對于同一用人單位錄入的失業原因多次與失業人員上傳(出示)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中的失業原因(停保原因)不一致等情形,由屬地開展核查,核實用人單位未如實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材料,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關于以欺詐、偽造材料、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等規定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實行信息比對核實。要求各級經辦機構應與就業、社保參保數據等進行信息比對,驗證領金人員是否出現停領失業保險金的情形;要求經辦機構細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告知失業人員出現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視同繳費等無法通過信息比對核驗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業人員提供相應材料。 (六)加強基金管理風險防控。主要是要求各地市要按照人社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的要求,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杜絕冒領、騙取、套取失業保險基金等現象,嚴防內外勾結、違規操作、失職瀆職等行為,確保基金運行安全。 最后,規定了《通知》實施日期及期限,附件部分列明了參保職工停保原因情形并對其進行了釋義。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完善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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