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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職責;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材料。 二、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一)雙方當事人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二)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現役軍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及所在單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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