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職責;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查看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并分開詢問相關情況。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三十日。離婚登記當事人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持規定有效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核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男女雙方親自到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給離婚證。 (一)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協議,協議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中國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中國澳門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澳門居民身份證。 中國臺灣居民: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 (三)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一)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中國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中國澳門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澳門居民身份證。 中國臺灣居民: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四)雙方當事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五)如當事人身份或信息變更的,需提供有權機關或部門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六)《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或者該回執單遺失的書面情況說明。 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三十日—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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