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二)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三)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
二、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參照上述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連續3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法院宣告失蹤人員;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三、申請審核審批流程
申請人提出申請--受理(信息化核對2個工作日內)--入戶調查(10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核--民主評議(5個工作日內)--公示(7天)--初步審批(10個工作日內)--審批(10個工作日內)
申請: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惠州市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有關要求制定,每年定期公布。
2019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800元/人·月,實行城鄉一體化。其中,城鎮低保平均補差不低于565元/人·月,農村低保平均補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五、各縣(區)社會救助咨詢電話
惠城區民政局:0752-7809328
惠陽區民政局:0752-3374890
惠東縣民政局:0752-8830392
博羅縣民政局:0752-6206279
龍門縣民政局:0752-7980263
大亞灣開發區民政局:0752-5562905
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局:0752-327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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