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縣(區)民政局、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為全面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切實保障好特困人員基本權益,現將《惠州市民政局關于惠州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惠州市特困人員 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惠州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保障和維護特困人員的基本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托底供養、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和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經費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使用,列入各縣(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屬政府購買服務必要的有關經費按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部門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四條 照料護理資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和住院照料護理。 第五條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分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類。 6項指標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有1至3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 有4至6項不能自主完成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第六條視力、聽力、言語、肢體等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如能熟練使用輔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項評估指標的,視為具備該項生活能力。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全失能;三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半失能;四級智力、精神殘疾的,可認定為全自理。 已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評定為“能力完好”的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評定為“重度失能”的,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七條 殘疾特困人員所屬類別和級別,以殘疾人證登記信息為準。在評估過程中發現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級別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應同時引導重新評殘,以重新評定的為準進行評估。 第八條多重殘疾類別的特困人員,或已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的特困人員,以其最重類別認定。 第九條縣(區)民政部門承擔評估主體責任,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小組,由縣(區)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業務負責人、經辦人任小組成員,必要時可協調醫學方面人員參與評估工作。 鄉鎮(街道)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評估小組,由鄉鎮(街道)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公共服務辦負責人、經辦人員任小組成員。 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鄉鎮(街道)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縣級民政部門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實后作出最終評估結論,并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有條件的縣(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基礎評估,為鄉鎮(街道)、縣(區)民政部門提供評估參考,但不得委托同一機構承接評估與照料護理服務。 第十條 評估活動每年最少進行一次,因對象照料需求發生變化的可隨時進行評估。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由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他人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向縣(區)民政部門報告,縣(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類別。 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照料護理服務機構以及照料護理人等,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縣(區)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縣(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街道),在特困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特困人員供養名單、擬享受照料護理檔次及標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次月起執行,并結合特困人員相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有異議的(包括特困人員本人),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異議申請進行復核,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要將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時錄入社會救助業務系統,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根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內容分為三類: (一)全自理特困人員:日常看護。 (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生活照料。 (三)本市全部特困人員:住院期間照料護理。 第十四條本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如下: (一)全自理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 (二)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護理)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 (三)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護理)的特困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四)特困人員住院期間,護理標準不高于200元/人/天(低于200元/人/天的按實際支付)。 第十五條 對于生活能夠自理的特困人員,重點協助其維護居所衛生、保持個人清潔、確保飲食規律;對于全護理(失能)、半護理(半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要針對其具體情況,上門提供協助用餐、飲水、用藥、穿(脫)衣、洗漱、洗澡、如廁等服務。 特困人員需要就診或住院的,照料護理人要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協助將其送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提供必要的看護服務。 第十六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將依據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進行相應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區)民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適當提高特困供養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統籌安排使用。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撥付到供養機構,統籌用于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開支。 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資金,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撥付到簽訂委托照料護理服務協議的機構或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患病住院且不能自理需要護工照料護理的特困人員,可申請住院照料護理金,簽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協議。 第十九條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困人員已享受經濟困難的高齡、全護理等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或特殊困難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全護理特困人員原則上安排到公辦養老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 對不愿意在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全護理特困人員,由鄉鎮(街道)委托其親友、村(居)民委員會、照料護理人、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同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服務予以評估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區)民政部門要規范委托照料護理服務行為,指導鄉鎮(街道)與受委托方簽訂照料護理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人員配備、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加強受委托方的服務監督和評估,督促協議服務事項落實。 第二十二條 提供護理服務的受托方應當做好照料護理服務的登記,記錄照料護理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雙方姓名、特困人員身體狀況及生活狀況照片等信息情況,由雙方簽字確認后(特困人員可由其監護人代簽)報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患病住院期間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提供住院照料護理服務的,特困人員可申請住院照料護理金,每人申請天數原則上年度內累計不超過60天,特殊情況的,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申請天數。 第二十四條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住院期間,對已簽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的機構不扣減日常照料護理金。 第二十五條分散供養的全護理、半護理特困人員住院期間聘請已簽訂日常照料護理協議以外的機構或者個人提供住院照料護理的,日常照料護理金按特困人員住院實際天數進行扣減。 第二十六條對集中和分散供養人員的住院照料護理,在特困人員自愿的基礎上,優先選擇當地公辦醫療機構、政府設立的具備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住院照料護理服務;有條件的縣(區)可向具備專業資質、服務質量良好的社會組織和機構購買服務。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縣(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提供住院照料護理服務。對已享受由民政部門提供的住院照料護理服務的,不得申請住院照料護理金。 第二十八條申請住院照料護理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特困人員本人或由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親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特困供養人員住院照料護理申請表,隨申請表提交以下資料: 1、特困人員戶口簿、身份證、供養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2、診斷書或出院記錄復印件(原件查驗); 3、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復印件(原件查驗); 4、特困人員住院照料護理協議原件; 特困人員委托村(居)民委員會、親友申請的,應提供受托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查驗)。 (二)審核。鄉鎮(街道)自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申請條件予以批準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區)民政部門確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三)確認。縣(區)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鄉鎮(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確認決定。 (四)資金發放。住院照料護理費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撥付到簽訂住院照料護理服務協議的護理機構或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縣(區)民政部門開展照料護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縣(區)民政部門統籌管理轄區內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負責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照料護理金的審批工作,指導、監督機構和個人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向財政部門申請照料護理資金。 第三十一條鄉鎮(街道)負責做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機構和個人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照料護理金的初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安排照料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協助鄉鎮(街道)做好特困人員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建立稽核制度、考核制度及投訴反饋機制,加大抽查力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不定期對照料服務工作進行核查。 第三十四條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照料護理服務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和評估,定期對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按照規定公開資金使用情況,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組織開展照料護理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巡查制度。 市民政局至少半年、縣(區)民政局至少每月、鄉鎮(街道)至少每周對轄區內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開展巡查、指導、監督,不定期對照料護理服務進行抽查,提出改進意見,確保提供的照料護理服務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鄉鎮(街道)及村(居)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惠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惠州市民政局于2019年12月3日印發的《惠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的通知》(惠民辦發〔2019〕171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惠州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惠民發〔2021〕63號HBGS-2021-19).pdf 政策解讀:【一圖讀懂】《惠州市民政關于惠州市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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