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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廣大社會組織牢記初心使命,始終做到學法、知法、守法,實現健康有序發展,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梳理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登記管理問題進行政策解讀,以便社會組織進一步學習了解。 事業單位可以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嗎?如果可以,對舉辦資金有什么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中包含了事業單位主體,因此,事業單位可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舉辦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如事業單位出資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上述政策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實有資金必須是現金形式嗎?固定資產或者版權等其他資產形式,是否可以在資產評估后作為開辦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開辦資金應當為貨幣資金,其他形式的資產不得作為開辦資金。 民辦非企業單位(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出資份額是否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社會組織為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潤和剩余財產。也就是說,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內的社會組織,其資產具有較強的公共屬性,是社會公共財產的一部分,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能取得經濟回報,也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因此出資份額是不可轉讓的。 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減少活動資金嗎?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登記社會團體應當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并明確了最低活動資金數額。實際工作中,活動資金屬于日常登記事項,可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變更后的活動資金不得低于法定活動資金。也就是說,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減少活動資金,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數額。 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以是會員大會也可以是會員代表大會,具體依據什么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一般而言,會員大會需由全體會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由部分會員代表參加。具體選擇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由社會團體根據會員人數及其構成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定。 社會團體中,理事長和會長是什么關系?副會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能否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會長為社會團體同一職務的不同叫法,屬于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規定,理事長(會長)為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在社會團體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否有年限要求?如同時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年限要求? 《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明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由于各社會團體的屆別時間不完全相同,因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限要符合各社會團體章程的有關規定。《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未對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限作專門規定,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是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因此,其任職年限需符合前述負責人任職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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