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3日
惠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侯管理,優化配置公辦養老床位資源,更好地滿足我市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市、縣(區)級公辦養老機構的入住輪候,鄉鎮(街道)敬老院不納入本辦法的輪候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辦養老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發改部門立項,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入住輪候是指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經評估審核符合入住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輪候,并安排入住相應公辦養老機構的制度。
第五條 具有本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第六條 入住評估輪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七條 市、縣(區)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
各縣(區)民政局負責具體管理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侯工作;指導本轄區內具備一定規模的鄉鎮(街道)敬老院參照本辦法,逐步建立困難優先、公開透明的輪候制度。
公辦養老機構負責核實申請人資格和入住評估;定期向本級民政部門提供準確的評估輪候信息。
第二章 輪 候
第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申請人在其歸屬通道按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行輪候。
第九條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城鎮特困供養的老年人開放。農村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應在戶籍所在轄區鄉鎮(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因特殊原因無法安排的,由其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在縣(區)或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安排解決。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歸屬到優先保障通道進行輪候: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年人;
(二)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失能優撫對象;
(三)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別扶助老年人;
(四)為本市做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除上述情形及第九條之外,符合本辦第五條規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輪候通道進行輪候。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申請輪候時,需提交本人及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可委托其法定贍養人、監護人、其他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其他自愿承擔其入住費用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代理人。代理人為個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需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特殊保障對象和優先保障通道對象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鄉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應提供由戶籍所在縣(區)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證明;
(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別扶助老年人應提供由戶籍所在縣(區)衛計部門出具的證明;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人還需要提供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三)為本市做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需提供國家、廣東省、惠州市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章)或相應證明材料。非本市戶籍的,還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
第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時,應即時對申請資料進行受理;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告知其補充完善相關資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申請資料齊全的,公辦養老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列入相應歸屬通道進行輪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選擇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公辦養老機構輪候。若其他縣(區)公辦養老機構同意接受跨區輪候,可選擇跨區輪候。申請人所在地暫無公辦養老機構的,可選擇市級公辦養老機構進行輪候。
第十四條 申請人戶籍遷移出本市的,取消輪候入住資格。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應將輪候申請提交戶籍遷入地的縣(區)公辦養老機構,輪候申請時間重新計算。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五條 能力評估是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前置條件,公辦養老機構出現空余床位2天內,應當依照輪候順序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在5天內接受入住評估。
對于聯系未果的申請人,應在本級民政部門網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在5天內主動聯系公辦養老機構,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取消本次輪候資格。
第十六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設置獨立或相對獨立的評估室,配置評估設施、設備和相應執業資格的評估員開展入住評估。評估室的室內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有清晰的標識指引。
縣(區)民政局可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為老年人進行能力評估。評估機構名單、評估流程應在部門網站予以公開,申請人可就近選擇本轄區內的評估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到公辦養老機構或專業評估機構所在地接受入住評估;如有特殊情況需上門評估的,申請人需與公辦養老機構或專業評估機構協商。
有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或專業評估機構應為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評估。
第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和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13)進行能力評估,評估結果分為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個等級。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于評估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提交公辦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應為申請人建立個人評估檔案。申請人對能力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申請人于2天內向入住的公辦養老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并自行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在5天內完成復核評估。
原評估機構不得作為同一申請人的復評機構,復核評估機構將復評結果于復評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公辦養老機構,復評結果為本次評估的最終結果。
第二十條 能力評估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入住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評估結果后3天內辦理入住手續,并提交入住前兩個月內由惠州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條件放棄該院本次輪候:
(一)未按規定接受入住評估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一)提交的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主動退出同一公辦養老機構輪候的;
(三)一年內累計三次未按規定接受入住評估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五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床位設置應以護理型床位為主,并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的床位數量和類型應報本級民政部門備案,并在部門網站每季度更新公布。新建(增)公辦養老機構,應根據實際服務能力和運營情況公布床位。
第二十六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設置不超過10張的應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轉、應急和臨時安置。
第二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在滿足本市戶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經本級民政部門同意,可接受非本市戶籍的老年人申請入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及其監護人應對申請資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輪候評估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三十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可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抽查及申請人訪談等形式定期檢查公辦養老機構的輪候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公辦養老機構應對申請人個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公辦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無需重新申請輪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述“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國家、省、市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廣東好人”、“惠州好人”、榮譽市民、“惠州慈善獎”等榮譽獲得者。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