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圖讀懂】《惠州市養老服務補貼辦法》政策解讀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養老服務補貼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惠州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5日 惠州市養老服務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養老服務發展,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若干措施》(粵府辦〔2019〕23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推進長者服務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惠府辦函〔2020〕53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補貼項目包括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長者聯”服務補貼。 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是指對養老機構收住輕度、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是指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務的補貼;“長者聯”服務補貼是指依托惠州市居家養老信息化平臺向本地老年人提供緊急呼援、12349熱線咨詢、定位服務、預約掛號等基礎服務和生活照料、助餐服務、康復護理等延伸服務的補貼。 第三條 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成立并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為老年人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和醫療康復的養老機構。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公建公營養老機構不適用此項補貼,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住特困人員不適用此項補貼。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或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醫療保健、日間托管、臨時托養、文化娛樂、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 “長者聯”服務補貼適用于承擔政府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購買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提供緊急呼救服務、定位服務、免費救護車、親情回訪、預約掛號等服務內容的機構。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制定資金明細分配方案,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申請、評審,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依法開展補貼資金信息公開,撥付補貼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補貼資金目錄、年度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資金,監督補貼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審核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條 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標準為:收住本市戶籍60周歲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補貼標準為100元/人·月;收住本市戶籍60周歲以上中度和輕度失能老年人,補貼標準為80元/人·月。補貼月份以自然月計算,自然月內入住時間達到或超過20天的,按一個月計算。老年人能力評估由獲得市或縣級民政部門資格認證或委托的評估機構按《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13)執行。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標準為:按惠州市長者照護之家要求建設并運營的,補貼標準為10萬元,系一次性補貼;按惠州市長者服務站要求建設并運營的,補貼標準為5萬元,系一次性補貼。 “長者聯”服務補貼標準為:49元/人·月。 第六條 申請養老服務補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 1.依法登記成立,并取得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開立專門的機構銀行賬戶; 2.法定手續齊全,符合養老機構建筑設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相關要求,補貼年度內無嚴重責任事故與重大服務糾紛,無嚴重違法記錄,有規范的行政、護理、后勤、檔案等管理制度,按規范要求配備工作人員,有專業的財務人員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資料,包括參照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的養老服務合同以及身體狀況等級評估結果。 (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 1.納入縣(區)長者照護之家或長者服務站建設計劃; 2.長者照護之家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750平方米,長者服務站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3.長者照護之家應具備助餐、助醫、助浴、助潔、助行、助樂、助為、助急等服務功能,提供托養服務、上門服務,并協調指導長者服務站開展工作。長者服務站應具備助餐、助醫、助浴、助潔、助行、助樂、助為、助急中至少5項服務功能,并配備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服務人員; 4.長者照護之家年服務量應不低于5000人次,長者服務站年服務量應不低于2000人次; 5.經市民政部門委托依法成立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運營評估,評估等級在合格以上。 (三)“長者聯”服務補貼 1.符合廣東省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在惠州市建設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臺并開展線上運營; 2.為服務對象配備服務終端; 3.服務內容包括6項7*24小時的線上基礎服務:咨詢服務、緊急呼救服務、定位服務、免費救護車、親情回訪、預約掛號; 4.接受“長者聯”服務的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 第七條 申請養老服務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 1.《惠州市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申請表》; 2.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或在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3.養老機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4.收住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的材料,包括《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名冊表》,《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名冊表》,按照民政部、工商總局印發的示范文本簽訂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的可沿用原來合同),身體狀況等級評估結果; 5.養老服務機構書面承諾書。 (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 1.《惠州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 2.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有關材料,包括建設面積、人員配備、服務內容、服務記錄等; 3.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上一年度服務報告; 4.市民政部門委托依法成立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評估報告。 (三)“長者聯”服務補貼 1.《“長者聯”服務補貼申請表》; 2.服務協議; 3.服務對象登記表; 4.服務記錄。 第八條 縣(區)統籌各類補貼資金開展補貼工作。補貼資金由中央、省、市和縣級財政資金共同組成。中央、省財政安排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等資金符合其適用范圍的,可統籌用于養老服務補貼項目。市財政按照“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縣(區)開展補貼工作,獎勵金額不超過各縣(區)年度已審批補貼金額的30%,總獎勵金額不超過市人大批復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資金預算安排數。中央、省、市相關資金不足的,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結合重點工作任務,合理制定專項資金“政策任務”,編制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縣(區)民政部門結合本縣(區)工作實際,編制本級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市民政部門根據縣(區)民政部門報備的補貼資金情況,編制本級下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市、縣(區)財政部門匯總納入預算草案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申請補貼單位按照補貼項目的條件,準備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區)民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完成審核。 縣(區)民政部門在審核后,將擬申請補貼單位、申請項目和審批金額等信息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列入補貼范圍,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撥付補貼資金。縣(區)民政部門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縣(區)民政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補貼的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核查意見作為審核的重要依據。 每年10月31日前,縣(區)民政部門應將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補貼情況、相關申請審核補貼資料報送市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 縣(區)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制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縣(區)財政部門,縣(區)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資金下達。 市民政部門根據預算批復情況,在市人大批準預算的60日內,制定“以獎代補”資金分配方案并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于申請補貼單位設施設備購置、維護與運行,工作人員的培訓,社會工作者的聘用以及有助改善和提高服務質量的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定期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組織各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配合市、縣(區)財政部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市、縣(區)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有關規定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按照“誰審批、誰分配、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民政部門補貼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資金分配下達、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等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每年度資金核查計劃,對受補貼單位進行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抽查項目涉及資金金額不低于該資金總額的10%,通過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監管。各有關用款單位應定期向市民政部門報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清償債務等,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在申請補貼和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及資料等材料,如項目申請、實施過程或評價結果弄虛作假、不符合要求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資格,追回已撥部分的資金或全部資金,并停止其下一年度補貼資金的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對擅自改變養老機構的使用性質,或利用養老機構房產從事核準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由審批補貼的民政部門追繳其已享受的全部補貼資金和已減免的相關費用,終止其享受資助的資格,并督促養老機構妥善安置好入住對象。違反法律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長者聯”服務提供機構等養老服務組織或個人涉及騙取補貼的,按照《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在審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增加補貼項目和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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