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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6]5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下埔橫江三路4號7樓;法定代表人:王建軍。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全省開展第二階段涉企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發改價監函〔2014〕123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單位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收費行為:
向委托方收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費用時,自立項目以收取稅金的名義多收費用。你單位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規定的標準收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費用的同時,以收取稅金的名義多收6.5%費用,超過了規定的收費標準。據統計,多收費用:2012年度為399800元,2013年度為233200元,2014年1-6月為126900元,共計多收費用75990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單位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違法收費行為,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的規定進行收費,不得以稅金的名義多收費用。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單位能夠積極接受檢查,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惠州市物價局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7599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7599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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