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8]2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港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亞灣經濟開發區(惠州港區內);法定代表人:李印鑄。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涉企收費檢查的通知》(發改電〔2017〕303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涉企收費檢查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發電〔2017〕84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公司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收費行為:
收取車輛入閘費。經查,你公司違反了《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4〕253號)及《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5〕206號)規定的港口收費項目,在出入口處配備IC卡相關設備及外聘保安公司對出入港車輛進行管理,自立收費項目向運輸公司進港車輛收取車輛管理費(即車輛入閘費),收取標準:按年收取車輛管理費1000元/年(運輸公司10輛以上)、500元/年(運輸公司10輛以下),40元/月/年(以運輸公司身份登記)、50元/月/年(以車輛車主身份登記),據統計,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收取車輛入閘費21536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收費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4〕253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文件規定的港口收費項目收費,不得自立港口收費項目收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公司能夠積極接受檢查,認真整改,且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不并處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21536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21536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2月2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