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8]3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東江公共汽車運輸第三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48號小區9-16;法定代表人:陳思廣。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依法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9日對你公司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實,你公司違反《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價格管理的辦法》(粵價〔2012〕149號)和《市物價局關于變更201等6條公交線路部分票價表站名的批復》(惠價〔2013〕26號)規定,208路公交車(原699路)按規定實行有人售票,規定起步價為1.5元/人次,實際從2014年4月18日起執行無人售票,實際執行起步價2元/人次,起步價超過規定標準0.5元/人次,高于政府定價標準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經調查,無法統計2014年4月18日至5月13日至2017年7月5日多收金額。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對208路公交車票價進行整改,嚴格按照原文件規定標準計算分段票價售票,不得擅自調整票價。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公司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條件,根據《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按照低于最高處罰幅度的40%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150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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