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某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案 【案情簡介】 “谷壽夫”為侵華日軍乙級戰犯、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用作商標易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當事人林某通過廣東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于 2022 年08 月 05 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 11 類提出“谷壽夫”商標注冊申請。經查明,廣東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含有“谷壽夫”字眼的商標注冊申請屬于商標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和傷害民族感情,由于廣東某代理有限公司審核不嚴格申請注冊“谷壽夫馬桶”商標的行為構成違法。另查,上述商標申請由廣東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負責合同簽署、商標檢索等代理工作,收取代理委托費用300元,法定代表人張某作為直接負責人員,在代理上述商標時未嚴格把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對該代理機構給予警告及罰款10000元,對代理機構負責人張某給予警告及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代理公司作為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未盡到嚴格把關的義務,該行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和傷害民族感情。在依法有據方面,體現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敢于亮劍,以案促管,相關規定,嚴厲打擊代理惡意申請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注重在執法過程中釋法說理,讓當事人真正理解到,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幫助人認識到錯誤的手段,規范經營避免再次發生此類行為才是最終目的,對今后查辦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二、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案情簡介】 第57314975號“美沃奇 M12”、第6819548號“MILWAUKEE”、第9645139號“MILWAUKEE”、第21288299號“MILWAUKEE”等標是創科無線普通合伙經國家商標局在第9類“電池”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投訴舉報,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某普通合伙企業的許可,擅自在“電池”產品上使用其商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對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生產車間及成品庫共擺放有鋰電池共1123個、標簽32120個,執法人員在成品車間發現帶有其他標識的鋰電池201個,經當事人員現場初步確認,該批次鋰電池帶有其代理的另外一家公司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的第G675705號注冊商標,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單據及商標持有人相關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查扣了上述產品。 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在網上購進鋰電池殼、鎳片、青稞紙、電芯18650等原材料及帶有未經授權的注冊商標,然后利用點焊機把鎳片、青稞紙、電芯18650(3.6V)在鋰電池殼焊接好,用6個或10個電芯先并聯后串聯組成12V或18V的鋰電池組,在鋰電池殼外貼上商標標識,最后貼上未經授權的注冊商標,形成鋰電池成品。截至查獲之日,根據現場檢查的單據及扣押的數據統計,當事人共生產了帶有創科無線普通合伙注冊商標鋰電池1242個、帶有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冊商標鋰電池241個。其中,當事人已銷售了帶有創科無線普通合伙注冊商標鋰電池119個、帶有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冊商標鋰電池40個,涉案金額共計128098元,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決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平臺,打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的數據壁壘,是行刑銜接的典型案例,既落實了法治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的要求,也提升了行政執法效能,更體現了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三、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案情簡介】 第“G955352”號“SIEMENS”是在第9類“用于數據存儲,處理,傳輸以及復制的設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月9日。 商標持有人授權的商標代理公司發現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行為對其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發現標注有“SIEMENS”標識的“計算器模組”等23種型號69個涉案產品及“產品標簽”1批,現場該公司正在經營中,現場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無法提供注冊商標授權委托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有關財物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本案涉案產品的經營額為人民幣16925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決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以租賃小區住宅為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隱蔽,執法人員在日常執法中較難發現,在當前商住混合型小區日漸增多的環境下,對小區中經營主體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是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有益探索。
四、博羅縣某商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8日,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門移送的《移送函》稱“某商行有經銷商推銷假酒”的情況,隨《移送函》的移送清單包括軒尼詩XO洋酒等16種品類,共計98瓶洋酒,《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將該批次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扣押。 2023年2月8日,委托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該批次洋酒進行技術鑒定。2023年2月13日,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當事人陪同下對該批次洋酒中的馬爹利名仕洋酒34瓶,人頭馬特級洋酒10瓶進行鑒定。 2023年2月14日,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當事人陪同下對該批次洋酒中的軒尼詩XO洋酒10瓶、軒尼詩VSOP洋酒17瓶、杯莫停洋酒4瓶進行鑒定。經過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該批次洋酒的現場技術鑒定,認定其中3瓶軒尼詩VSOP洋酒700ml(生產批號:L918510021966、L925606033120、L925606033143)為正品。 2023年2月27日,收到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鑒定書》,根據該《鑒定書》結論,該批次洋酒中的馬爹利名仕洋酒34瓶、馬爹利藍帶洋酒23瓶、人頭馬特級洋酒10瓶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廠名及廠地的商品。2023年2月27日,收到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鑒定和價格證明》,根據該《鑒定和價格證明》的結論,該批次洋酒中的軒尼詩10瓶、軒尼詩VSOP洋酒14瓶、杯莫停洋酒4瓶均為侵犯法國軒尼詩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2023年3月7日,3瓶正品軒尼詩VSOP洋酒解封,并于2023年3月8日送達當事人。2023年3月1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批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價格認定,2023年3月21日,收到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為:價格認定標的于價格認定基準日的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為人民幣16523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決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由當事人主動報警提供線索想向供貨商追責,因擔心自身被追責,不愿配合調查,經執法人員的溝通梳理后積極配合調查。本案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平臺,為執法人員增強辦案溝通能力、調查技巧、部門協作效率積累了重要經驗。同時,為今后查辦同類案件在案源拓展、調查取證、案件定性、強化監管、法律適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五、惠州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日,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當事人惠州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發現有被投訴舉報的商品(充氣墊情趣沙發)48個,外觀和外包裝上未有標注專利信息。執法人員現場通過當事人的電腦打開了其在阿里巴巴平臺上的網店,發現被投訴舉報商品已經下架了,通過查詢交易記錄,發現被投訴舉報商品的交易記錄,發現該訂單下單時間是2023-08-1611:26:25,發貨時間是2023-08-1708:42:15,該訂單對應的1688快照顯示生成時間2023年08月16日11點26分25秒,該快照頁面上有含“專利沙發?專利號ZL201830281763.7”字眼的內容。當事人在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在其網店平臺的商品鏈接上使用了含“專利號:ZL201830281763.7”字眼的廣告,對其充氣床墊產品進行宣傳。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第四章第二節第一條第(三)項“假冒專利行為的載體通常有: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宣傳資料、廣告、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專利證書、產品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及合同要約、投標文件等,也包括新聞網站、網上商城、個人網站、博客及微博等網絡載體。這些載體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中并未窮舉,但只要能夠使公眾獲知行為人的宣傳行為,即屬于假冒專利行為。”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809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當事人在電商平臺上經營假冒專利商品的行為,該類案件具有偶發性,一般需要當事人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需要當事人充分的檢索才能發現。本案的處理對同類案件的調查取證、案件定性、強化監管、法律適用等方面有一定借鑒意義。
六、惠東縣某茶行涉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21日,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護航-2023”新會陳皮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惠東某茶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有以下外包裝上帶有“新會陳皮”字樣的陳皮產品:味知年新會陳皮,開門紅,數量6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新會陳皮”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的有關證明,當事人未經授權允許,銷售擅自使用“新會陳皮”字樣的陳皮產品,屬于《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114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新會陳皮”這一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權問題,直接關聯到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與管理。在處理地理標志侵權問題上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七、龍門縣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7日,龍門縣煙草專賣局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龍門縣某超市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一案及相關材料。2023年4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約90平方米,貨架上擺放有各種商品標注價格正在待售,未發現貨架上有擺放煙草制品,也未發現有銷售電腦等,現場并未發現有相關銷售臺賬記錄。經查明,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上門兜售卷煙的煙販一次性購進 54條卷煙,并對外進行銷售。經龍門縣煙草專賣局出具證明,證實當事人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述查獲的54條卷煙價值估算為10640元。當事人對上述鑒定結論和價值估算無異議。根據《廣東省煙草質量監督監測站卷煙、雪茄煙鑒別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的其中35條卷煙結論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和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 2195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前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罰款266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查處是整治違法經營煙草制品亂象的一個縮影,制假的卷煙材料粗劣變質使用大量化學香精加以制作,制售假冒偽劣卷煙不但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而且對煙草工業造成巨大沖擊。通過嚴厲打擊違法經營、以案釋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懾,引導經營戶守法經營。
八、個人侵犯西部數據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4408881號“WD”商標是西部數據技術公司在第9類“計算機產品:硬盤驅動器(截止)”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期結束日期為2027年6月27日。 2023年4月11日上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西部數據技術公司商標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請求書》,稱位于某社區一處倉庫內涉嫌存在侵犯西部數據技術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涉嫌侵犯“WD”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硬盤 493 個、標簽 24 卷。 經查實,當事人趙某回收二手硬盤,通過技術處理(回收的二手西部數據臺式硬盤,經過清潔、格式化、壓縮損壞字節空間)后擅自加貼“WD”注冊商標標簽(對應技術處理后的實際硬盤容量)并掛網待售,參考晟碟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當事人經營的標識為“WD”的涉案硬盤 493個、標簽 24 卷,涉案金額共31479。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4萬元及沒收涉案侵權產品、標識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二手正品的翻新再入市場中的商標侵權問題,具有新穎性,也具有一定的爭議性,本案調查取證方式對同類案件具有一定參考借鑒意義,對該案件的關注有利于爭議性問題的及時妥善解決,維護市場的公正公平。
九、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發動機的清洗方法及清洗裝置”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稱為“發動機清洗方法及清洗裝置”的發明專利與惠州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該案方法類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其專利技術涉及產品操作方法,執法人員協同技術調查官在惠州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調查取證,當事人現場演示該發動機清洗過程,執法人員對清洗過程進行拍攝,取得重要證據。經組織口頭審理后,認定惠州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侵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惠州市叮當貓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權方法及停止侵權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方法發明專利侵權行為,在實務中取證難是該類案件的痛點,本案的取證方式具有典型性,對未來同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十、瑞典某股份公司與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機器人作業工具的改善的抗沖擊性”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瑞典某股份公司發現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制造、銷售的“割草機刀片”產品侵犯其專利名稱為“機器人作業工具的改善的抗沖擊性”的發明專利權,請求知識產權局處理。執法人員對被請求人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勘驗,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征得同意后,將該糾紛委托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員通過為雙方普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權衡雙方利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了專利侵權糾紛裁決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外專利侵權糾紛案,通過引入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同類案件的處理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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