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統一部署,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博羅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根據《檢驗報告》,博羅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12日,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89344元。 二、惠州市某風味樓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采購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鯽魚案 根據《檢驗報告》,惠州市某風味樓采購使用的鯽魚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提供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與供應商交易的進貨與轉賬記錄,但不能提供該批次鯽魚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當事人采購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鯽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3月7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75元。 三、惠州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根據《檢驗報告》,惠州某公司生產的食品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25日,惠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600元。 四、惠州市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案 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市某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待售的電動車經檢測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標準要求。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6月11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罰款32060元。 五、惠州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充裝超期未檢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案 根據線索,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某燃氣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實,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充裝超期未檢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充裝超期未檢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5月31日,惠州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30000元。 六、惠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兒斗篷案 根據線索,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惠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實,當事人生產頸部有繩帶的“嬰兒斗篷”并銷售。案涉“嬰兒斗篷”頸部有繩帶,不符合《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標準要求。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兒斗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2月1日,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877.6元。 七、惠州某建材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根據線索,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惠州某建材店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的建材店倉庫發現398包瓷磚膠,經鑒定為商標侵權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1月19日,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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