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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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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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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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投訴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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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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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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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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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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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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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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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決定不服的:
行政處罰假冒專利行為、重復侵權專利行為、未依法取得專利服務的執業資質或者資格行為、專利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違法行為;
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假冒專利產品;
行政裁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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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以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本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將制作行政復議文書,并加蓋行政復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局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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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科技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科技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也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科技部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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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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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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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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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局有關科技計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行為持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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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國家科技計劃組織管理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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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以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裁決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本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將制作行政復議文書,并加蓋行政復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局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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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科技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科技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也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科技部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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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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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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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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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工作中的行政行為存在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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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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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本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本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將制作行政復議文書,并加蓋行政復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局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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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上級科技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也可以自收到發改部門答復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科技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科技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科技部門逾期不答復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也可以自收到科技部門答復之日起(逾期不答復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科技部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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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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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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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求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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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務員及事業編工作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或人事處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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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務員及事業編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以及對本單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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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以及對本單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事業編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以及對本單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為三十日。復核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再申訴的時效期間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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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2、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3、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4、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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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45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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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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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求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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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編外人員有勞動人事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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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編外人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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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或勞動爭議相關方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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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一年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但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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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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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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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檢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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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本局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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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本局黨員干部、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反規定向法人攤派或收取財物;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群眾;買官買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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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本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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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局辦公室舉報,聯系電話:2808799
2、按照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渠道進行行政監察、紀律檢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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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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