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粵惠市監知保裁字〔2024〕4號 | “藍牙耳機(YU-230)”(專利號:ZL202130611574.3)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
| 惠州市業松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300MA****GP37 | 尹某某 | 被請求人制造、許諾銷售的藍牙耳機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 1.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的產品; 2.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或于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惠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4年4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