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粵惠市監知保裁字〔2024〕7號 | “電動車”(專利號:ZL202230477625.2)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
| 惠州市***電動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322MA****6R41 | 黎某某 | 被請求人制造、許諾銷售的電動車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 1.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名稱為“電動車”,專利號為“ZL 2022 3 0477625. 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 2. 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 惠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4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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